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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長輩相鄰房屋打通供自住使用,戶籍僅設籍於一處,2間房屋之地價稅可否合併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訊)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的土地和房屋,與母親的土地房屋相鄰且打通使用,其戶籍設立在自己所有房屋,母親的房屋是否可合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李先生的母親房屋未設籍,雖打通使用,因2間房屋不是夫妻分別所有或為同一所有權人,故地價稅無法合併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當年922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04
  • 發布日期: 2021-08-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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