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自己的土地和房屋,與母親的土地房屋相鄰且打通使用,其戶籍設立在自己所有房屋,母親的房屋是否可合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財政部特別解釋,相鄰房屋之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打通使用,即可以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李先生的母親房屋未設籍,雖打通使用,因2間房屋不是夫妻分別所有或為同一所有權人,故地價稅無法合併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當年9月22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