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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居家隔離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繳納房屋稅,如何處理?

答:110年度開徵之房屋稅,繳納期限為531日,期間如果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未能依限繳納房屋稅者,繳納期限准予展延至同年630日。

上開措施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本局各分局提出申請並繳納稅款。

此外,如果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聯絡人:財產稅科 吳志強(04)22585000-672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07
  • 發布日期: 2021-06-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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