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設籍人即女兒雖出國許久,但戶籍並未辦理遷出,且期間仍有入境紀錄,為何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會遭改課補稅呢?
該局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要件;本案自用住宅用地之設籍人因出境2年以上,雖未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惟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設籍人因工作、留學等原因出境達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後,於入境時仍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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