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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按贈與方式移轉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將贈與一筆土地給子女,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稅率徵收之。

      該局進一步強調,因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僅限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移轉,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1
  • 發布日期: 2021-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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