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因騰空房屋土地必須遷居並遷出其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需求,凡是在遷出戶籍地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地期間距離其出售未超過1年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但如超過出售之日起30天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報移轉現值者,應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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