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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騰空出售戶籍遷出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因騰空房屋土地必須遷居並遷出其戶籍,導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經不在該地者,原本不能繼續認為係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之需求,凡是在遷出戶籍地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地期間距離其出售未超過1年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出售前1年內」之期間的認定標準,應以出售日之前1日起往前推算1年;但如超過出售之日起30天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申報移轉現值者,應以申報日往前推算之1年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08
  • 發布日期: 2021-04-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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