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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出租作店面,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所有透天房屋有四層,其中樓上二至四樓作自住使用,僅一樓出租給他人開店作小吃,因最近想出售房地,那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全部都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如出售土地之房屋並非全部供自用住宅使用,而係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倘該部分能明確劃分,則在申報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上述情況來說,請民眾提供租賃契約予該局,依據租約上雙方合意之承租面積,按照實際使用情形核算,如果四層透天房屋每層面積都相同,那就是土地面積比例四分之三部分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優惠稅率,其餘四分之一部分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19
  • 發布日期: 2021-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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