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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其房地用途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且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申請期限。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8
  • 發布日期: 2021-01-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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