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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地區內之土地還要繳地價稅嗎?

(臺中訊)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家裡的土地因參與土地重劃,地上建物已拆除,現況無法使用,還要繳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如果土地在重劃期間內仍可作原來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未拆除繼續使用等,則無法適用免徵地價稅規定。但土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2年的規定,並自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寺廟用地及學校用地等優惠稅率或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可於當年度9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如果您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12
  • 發布日期: 2021-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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