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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土地因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無法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嗣後雖將戶籍遷入、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恢復為自住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每年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則會按一般稅率課徵,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8
  • 發布日期: 2021-0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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