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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31日為納稅基準日,並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期間是否1年,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成立的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不問契約訂定日期,只要在831日前辦妥土地登記過戶,取得所有權狀的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常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是屬私權行為,地價稅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與應納稅額均不受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24
  • 發布日期: 2020-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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