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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反映房屋早已拆除,怎麼還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經瞭解係納稅義務人於拆除房屋後,未向所屬分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以才會收到房屋稅單。

    該局說明,房屋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倘未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僅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稅額,房屋如有拆除情形,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03
  • 發布日期: 2020-08-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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