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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娛樂要課徵娛樂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以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如具娛樂性質者,應依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並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事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該局說明,若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不具有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01
  • 發布日期: 2020-07-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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