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民眾簡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咖啡館已暫停營業,為什麼房屋稅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供營業使用房屋於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已依法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稽徵機關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用房屋稅率是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是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是1.5%,自住住家用稅率是1.2%,如商號停歇業或遷址後,房屋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未使用,請納稅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