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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如符合自用 住宅用地要件准予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興建房屋自住,於購買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興建房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君購買本市潭子1筆土地興建房屋自住,於2年內出售本市神岡1筆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773日),其購買之潭子區土地興建房屋須於出售神岡區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10973日前)建造完成,並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設立戶籍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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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30
  • 發布日期: 2020-06-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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