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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拍屋仍應申報契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法拍屋也屬買賣行為,依規定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論所標購之房屋是否已辦理保存登記,均應於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稅務問題,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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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21
  • 發布日期: 2020-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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