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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憑證ㄧ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詢問,工程承攬合約是否經雙方簽訂完成後就必需立刻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因此應納印花稅之契據,ㄧ經雙方簽定並交付使用後即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如事後無法履行該合約,或追減相關預算,因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徵印花稅之理由,則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民眾若有印花稅任何疑義或需要稅務相關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3
  • 發布日期: 2020-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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