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新購買的房屋,因不知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公司、商號、企業社等營業行號,未向該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等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而適用較高的稅率課徵房屋稅致權益受損。
該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用稅率是3%,自住住家用稅率只要1.2%,相差1.5倍,如果發現前屋主設立之公司、行號登記仍登記在該房屋者,為節省稅金,應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並向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