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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出租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先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的土地,如地上房屋供出租使用,即不能再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將房屋出租他人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另為維護租稅公平,稅籍清查為稅捐機關每年重要的作業項目,查核自用住宅用地地上房屋有出租情形,例如: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有租賃公證書、私人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核定等情況,不論房屋稅是否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或是戶籍仍設於該址,均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差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他人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消滅時,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報改課,以免被查獲除追補地價稅差額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日後不再出租回復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也一定要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果您對地價稅課徵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21
  • 發布日期: 2020-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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