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小心會被追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有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使用(如: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遷出等),稅務局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於105820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辦竣移轉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經核准退稅後,於10823日又將該重購地移轉予其配偶,因有5年內再行移轉之情形,稅務局查獲後即發單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該局在5年內每年都會清查土地有無再移轉、出租、供營業使用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情事,一旦查獲有類此情形,將會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6
  • 發布日期: 2020-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