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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1-06
  • 發布日期: 2020-01-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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