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倘若有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為3%,房屋稅係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稅額亦有差異。
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係按月計課,變更日期若於變動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於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後,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房屋若符合自住要件而未申請的民眾,請儘速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