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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環保回收後請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以免牌照移用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經合法環保回收商處理車體後,務必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嗣後被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有車主一時大意,車輛環保回收後,未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致牌照遭人移用,而被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16
  • 發布日期: 2019-1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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