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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移轉時享減徵40%土地增值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權人持有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可先扣除重劃費用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查定土地增值税額減徵40%,若土地經重劃後,先贈與配偶,亦已於贈與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税者,嗣後由受贈配偶將重劃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有適用減徵40%土地增值税的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所有權人在土地增值税申報時,應主動提出重劃費用證明書,以供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重劃費用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再依查定税額減徵40%。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先以夫妻贈與不課徵方式,將重劃後土地移轉予配偶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可扣除原配偶之重劃費用,且同樣享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税之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有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務必要提供重劃費用證明書,以免喪失權益。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29
  • 發布日期: 2019-10-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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