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常有車輛所有人以為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並交付車輛後,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不然,買賣車輛時雙方所書立之同意讓渡書,只是新舊車主之間的私人契約行為,車輛管理機關(監理機關)無從知悉,如發生車輛轉讓後買主不願意完成過戶時,原車主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登記,如新車主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亦可以登報方式代替。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車輛原車主名下,嗣後無論使用牌照稅或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對原車主課徵或處罰。因此,車輛有轉讓情形,無論買賣或贈與他人,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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