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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受託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即為受託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

  該局表示,目前納稅人常常將不動產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10
  • 發布日期: 2019-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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