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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已繳清,為何仍被處罰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巳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說明,依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民眾雖已於查獲後繳清欠稅,仍會被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於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並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除可免加徵滯納金外,亦可避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7
  • 發布日期: 2019-07-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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