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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5月起清查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5月起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為期2個月的清查作業。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必須作農業使用,若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倘有配偶相互贈與之情形,亦應合併計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於再移轉時,縱然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避免將來再移轉時必須繳納巨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想進一步瞭解,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6
  • 發布日期: 2019-05-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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