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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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項目 |
處罰倍數 |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
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
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 |
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 |
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違反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除責令補稅領照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