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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之戶數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才適用自住使用之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3-04
  • 發布日期: 2019-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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