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將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稅率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又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上揭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嗣後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