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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V.S 燃料使用費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 1 日起至4 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徵收(上期開徵期間每年4 1 日至4 30日,下期開徵期間每年101 日至1031日)。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或監理所(站)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於每年71日由監理機關開徵,常有民眾以為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來電或親自到該局要求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或誤以為使用牌照稅重複發單等情形。

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性質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主管機關為稅捐稽徵機關;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作為公路的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因此,如您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任何疑問,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查詢,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9
  • 發布日期: 2019-04-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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