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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書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而致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讓與人已將事實上之處分權轉予受讓人,終因無從辦理物權登記,即非屬印花稅法之課稅範圍,故所書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9-0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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