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稅務問題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民眾滯欠之稅款,其徵收期間為幾年?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改訂繳納期限,則以改訂後之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滿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而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徵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7-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1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