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11月1日起一個月內徵收一次當年地價稅。
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此為私權之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據以請求公法上之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逕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11月1日起一個月內徵收一次當年地價稅。
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此為私權之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據以請求公法上之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逕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