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已核定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每一納稅義務人適用之最大面積分別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