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二、重購地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他證明文件。
(二)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四)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