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稅務知識庫(FAQ)
> 常見稅務問題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在2年內另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不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7
- 發布日期: 2016-04-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