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但逾期未完稅使用公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又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