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除應填妥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應檢附: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