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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並未立收據,但金融機構於支出傳票上蓋「付訖」及存款人章,應否繳納印花稅?

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雖沒有立收據,但金融機構於支出傳票上蓋章,該項傳票,既蓋有「付訖」字樣,代表該筆利息已由存款人收清,該傳票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存款人應按利息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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