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第2條條文後,應課徵娛樂稅的項目共有6大項: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吊布娃娃機、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撞球場、保齡球館行業已不在代徵娛樂稅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