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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是否影響房屋稅稅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的情形按月課徵,原供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後,會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承租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該局表示,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之有效期間內,供住家使用之房屋,適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當房屋收回自住,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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