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郵局不代收)。
一、適用範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稅款(含滯納金、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保證金及移送執行案件)及工程受益費。
二、適用期間:開徵繳納期內。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三、繳納方式及地點: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於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臺中市公庫名冊(pdf檔)詳附檔-另開新視窗)營業時間內繳納。
四、手續費:無。
五、繳納證明:繳款書收據聯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蓋收款章後當場交還,請妥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