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二、適用期間:開徵繳納期內。
三、申請時效: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始可生效,如未能及時提出申請,次年期適用,一經辦理,每年適用。
四、申請地點:稅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可代收)。
五、申請方法
(一)納稅義務人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營利事業應以本事業(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委託存款立帳機構代繳稅款。
(二)利用本局官網/線上申辧、下載「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廣告回信(免貼郵票)寄回本局即可辦理約定轉帳納稅。
六、申請人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
(二)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七、扣款日:繳納期限截止日(轉帳繳納通知單上所載之預定扣款日期)。
八、轉帳繳納通知: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預留存款。
九、繳納證明:如有需要繳納證明可隨時利用電腦或行動裝置選擇下列管道申請,申請方式詳見各該網頁說明。
(一)本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申辦櫃檯/申請繳納證明單一窗口)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
十、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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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轉帳納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6
- 發布日期: 2016-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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