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農地違規,再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如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再被查獲者,於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未作農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2-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