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少於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

(臺中訊)張先生於家中開設刻印店,去電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何房屋稅核課供營業用房屋面積大於實際營業面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因此,張先生所有房屋雖營業面積僅為樓層的十分之一,其餘均供住家使用,依規定仍應以該層樓六分之一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就可從當月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則必須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房屋原本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商號已遷出且已改為住家使用,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0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