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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轉租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臺中訊) 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1.5%),惟廠房如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其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說明,如果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前揭要件,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受罰。另如有廠房符合減半課徵規定者,請儘早提出減免申請,以節省稅賦。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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