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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契稅

  (臺中訊) 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近日有民眾詢問契稅應由買賣雙方何人繳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由取得房屋之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因移轉契約所載取得原因,而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為4%,分割、交換案件稅率為2%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乘稅率即為應納之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以取得之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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