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戶籍遷入不是申請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臺中訊) 房屋稅自住用房屋之認定與地價稅不同,非以戶籍遷入為要件,故於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移時,同時申請自用住宅是指申請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非房屋稅的自住房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係以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而非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需協議後提出申請。

  此外,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3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