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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屋, 記得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臺中訊)民眾詢問無建物權狀之房屋,房屋所有人已死亡,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為何還是原房屋所有人名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稅務局提醒民眾,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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